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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集能源:新集能源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5 16:28:01

证券代码:601918 证券简称:新集能源 编号:2025-030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5 年 6 月 5 日,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十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以上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股东会议事规则》修改条款
原条款内容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版)》条款内容
第 1 条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第 1 条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为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职权,确 “公司”)为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职权,确 保股东大会平稳、有序、规范运作,根据《中 保股东大会股东会平稳、有序、规范运作,根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 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 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东大会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法律法规及《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 2 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 第 2 条 股东大会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股
东大会。 东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
第 3 条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 第 3 条 年度股东大会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
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
行。
第 4 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述情形 第 4 条 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
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 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
临时股东大会: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 或
《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原条款内容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版)》条款内容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 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分之一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分之一时;
数的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总数的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 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
说明原因并公告。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 5 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第 5 条 股东大会股东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第 6 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 第 6 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
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享 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并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 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
利。 各项权利。
第 7 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大 第 7 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
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大会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及程》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 《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 8 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就以 第 8 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应当聘请
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律师就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一) 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
规定; 则的规定;
(二) 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二)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否合法有效;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三) 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有效; 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事项问题出具的法律公司董事会也可以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对股东大 意见。
会相关事项进行公证。 公司董事会也可以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对股东大
会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公证。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股东会职权
第 9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 第 9 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
行使下列职权: 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一) 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列职权:
划; (一) 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划;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三)(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方案;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原条款内容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版)》条款内容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方案;
损方案; (六)(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补亏损方案;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或 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事项作出决议; (八)(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九)(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
(十一)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事项作出决议;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的事 (十)(七) 修改《公司章程》;
项; (十一)(八) 审议公司在一 1 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
议; 的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九)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五) 审议批准下列担保事项: (十三)(十)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十四)(十一)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 计划;
任何担保; (十五)(十二) 审议批准下列担保事项: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1.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
3.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任何担保;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3.公司在一 1 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保;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的担保;
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十六)(十三)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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