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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美菱:关于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4 19:04:43

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 公告编号:2025-041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回购A股股份资金来源由“自有资金”增加至“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含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等)”。除增加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以外,公司本次回购A股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
2.本次增加回购A股股份资金来源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股票回购专项贷款额度不代表公司对回购金额的承诺,具体回购公司A股股份的金额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为充分利用国家对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支持政策,进一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积极推进公司A股股份回购方案的实施,公司于2025年6月3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回购公司A股股份资金来源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方案的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
基于2025年4月9日公司董事长提议回购公司A股股份,公司于2025年5月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A股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不低于1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30,000万元(含)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A股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本次回购价格为不超过11元/股。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和金额以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金额为准。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36个月内按照上述用途实施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转让的已回购股份将在
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注销。
上述具体内容公司已于2025年4月10日、5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公告编号:2025-019号、2025-031号、2025-032号公告)进行了披露。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完成A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暂未进行股份回购。
二、本次增加回购股份资金来源的原因及内容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的指导意见,公司符合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的条件。
为充分利用国家对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支持政策,进一步提升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将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由“自有资金”增加至“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含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等)”。除增加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以外,公司本次回购A股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贷款事项已取得的银行批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出具的《股票回购贷款承诺函》,承诺为公司回购股份提供专项贷款支持,主要内容如下:
1.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7亿元,且不超过本次股份回购总金额的90%。
2.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贷款用途:专项用于回购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份。
具体事宜以最终签署的贷款合同为准。
四、本次增加回购股份资金来源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3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
了《关于增加回购公司 A 股股份资金来源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回购 A股股份的资金来源由“自有资金”增加至“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含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等)”,除增加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以外,公司本次回购 A 股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增加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事宜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增加回购股份资金来源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通知》的相关精神,公司增加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利用国家对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支持政策,保障公司回购股份事项的顺利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增加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其他说明
1.本次增加回购 A 股股份资金来源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2.本次股票回购贷款额度不代表公司对回购金额的承诺,回购金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金额为准。后续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实施股份回购,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股票回购贷款承诺函》;
3.深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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