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同泰: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4 17:02:34
证券代码:600829 证券简称:人民同泰 公告编号:临 2025-014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提升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
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取消监事会,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
款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
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
次《公司章程》修订完成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
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
内部制度的相关条款作相应修订。
二、修订《公司章程》条款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
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程》(以下简称《党章》)、《上市公司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
称《党章》)、《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制企业试点办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它有关规定 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哈尔滨市经济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哈尔
体制改革委员会哈体改字[1993]214 号文 滨 市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委 员 会 哈 体 改 字
件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在哈尔滨市工 [1993]214 号文件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
2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 立;在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照。公司按照《黑龙江省“四证合一、一照 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按照《黑龙江省
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相关文件的 “四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
要求,在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领营业 施方案》相关文件的要求,在哈尔滨市市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场监督管理局换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91230199128173269W。 用代码为:91230199128173269W。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与公司董事长聘
3 任、解聘方式一致。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4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
5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6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
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 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7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面值。 标明面值。
8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79,888,597股,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均为普通股。 579,888,597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公司股份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9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0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发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份。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1 ……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