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特股份:森特股份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4 15:40:40
证券代码:603098 证券简称:森特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0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特股份”或“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按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 相关过渡期安排》及证监会配套制度规则等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 将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不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监 事会议事规则》将相应废止。
二、《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鉴于以上情况,同时根据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 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全文:“监事会”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或删除“监事会”(含前后标点符号)。
全文:删除“监事”(含前后标点符号)。
第一条 为维护森特士兴集团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森特士兴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规定,特制订本章程。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由北京士兴钢结构有限公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公司)。
公司是发起设立;在北京市市场监 公司是发起设立;在北京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业执照号 91110000600093677W。 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600093677W。
新增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
限公司。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永久存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格。公司的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公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担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及一切经营活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动受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管辖和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或非法 定代表人。
干涉。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已发行的股份
53,969.9978 万股,其中 90 万股为限售 数为 53,969.9978 万股,其中 90 万股为
股,其余为普通股。 限售股,其余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提供任何资助。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式增加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
转让。 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 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的本公司股份。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
构提供的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