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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尔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03 19:14:36

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5 年 6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
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公开
的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九)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二十)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二十一)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十二)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三)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四)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五)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二十七)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八)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十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八)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九)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的有关人员;
(十二)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三)由于与前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四)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如实、完整并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第十条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的权益变动、证券发行、要约收购、收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高比例转送股份、回购股份、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应当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
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
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监局(如需)进行报送。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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