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和实业: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办法(2025年6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6-03 18:48:42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三条 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销售产品或商品等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 单项合同涉及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
(二) 单项合同涉及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
(三) 单项合同涉及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0 万元;
(四)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净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或交易。
第四条 公司在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临时公告中,应当充分披露以下事项:
(一)合同签署时间;
(二)交易对方情况,包括交易对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成立时间、最近一年又一期公司与交易对方发生类似交易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交易对方为境外法律主体的,还应当以中外文对照披露交易对方的名称和注册地址等信息;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履行风险提示等内容;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或者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第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时,依据《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