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恩斯特: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3 18:40:11
证券代码:301325 证券简称:曼恩斯特 公告编号:2025-031
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截至目前,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保证人”)及控股子公司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已审批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2024 年 12 月 30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及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落实公司发展战略,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向全资子公司淮安曼恩斯特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曼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安诚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安诚新能源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曼恩斯特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为200,000 万元。
上述额度按实际生效的最高额进行总额控制,在担保总额度范围内,公司子公司内部可进行担保额度调剂,若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子公司发生担保,可从资产负债率 70%以上的子公司进行调剂。额度内授权董事长及总经理对单笔担保事项进行批准,无需再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授权有效期至下一次股东会审议通过新的担保额度总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2024 年 12 月 30 日在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3)及《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88)。
二、本次担保具体情况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安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安诚”或“债务人”)拟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或“债权人”)申请综合授信业务,金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保证额度有效期自
2025 年 5 月 29 日至 2026 年 3 月 6 日,公司为上述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
保总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公司本次为上述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本次担保过后,公司对深圳安诚累计担保人民币 5,000 万元,担保金额在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深圳市安诚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QXER3A
成立日期:2023 年 3 月 21 日
注册资本:3,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汪洋
住所: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南布社区启桂路 2 阿尔法特办公楼 401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储能技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太阳能
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安全、消防用金属制品制造;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环保咨询服务;节能管理服务;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照明器具制造;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风力发电技术服务;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灯具销售;照明器具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湖南安诚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安诚 100%股权,公司持有湖南安诚新能源有限公司 51%股权。
2、被担保人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5 年 3 月 31 日
项目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73,843.55 86,942.64
负债总额 75,777.62 87,131.31
净资产 -1,934.07 -188.67
2024 年 1 月-12 月 2024 年 1 月-3 月
项目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163,732.89 43,832.42
利润总额 -3,604.16 1,839.16
净利润 -3,097.20 1,745.40
3、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四、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深圳市安诚新能源有限公司
3、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5、担保额度:5,000 万元人民币
6、担保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7、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子公司已经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总额为不超过234,00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80.86%,担保余额为
13,220.67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4.57%。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总额为 34,00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1.75%。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形,不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情形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
特此公告。
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