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信家电: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5月)
公告时间:2025-06-02 15:32:31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年5月30日经第十二届董事会2025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
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
施,证券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向任何媒介或以其他形式对外报道、传
送或发布任何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和资料,除非系履行法律
法规及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义务或已经获得有效授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
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其他机构或个人谋利,不
得利用相关信息使用本人、亲属或其他机构和个人的证券账户交
易公司的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
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介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
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
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
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行新股、利润分配方案、再融资或其他增资的计
划;公司股权激励方案;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季度、中期及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业绩预告;
(二十)公司的重大研发、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决定;
(二十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
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三)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或者规定的其他事
项,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定应认定为内
幕信息的信息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
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直接或间接
接触、获得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四)由于所任单位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
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界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
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
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
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
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
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
汇总。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
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
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
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
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
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证券发行、合并、
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股权激励
草案、员工持股计划、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
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