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信家电: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5月)
公告时间:2025-06-02 15:32:31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 年 5 月 30 日经第十二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制度,规范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行为,增强信息披露义务人保
密意识,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
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
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以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
司非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四)公司除应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
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披
露信息的时间、方式能使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
务。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
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具体工作,对信息披露
事宜负直接责任;
(三)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
直接领导。
第十条 公司建立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系统。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参控股公司
(以下简称“各单位”)应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
进行信息的收集、管理和报告,以确保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行使以下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含公司秘书,下同)为公司与两地交易所的指定联
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两地交易所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
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
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
行信息披露;
(三)参加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公司及参控股企业的有关会
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
信息;
(四)及时知晓公司及参控股企业的重大决策,获得有关信息资料;
(五)负责公司与证券类媒体的联系;
(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各类媒体上进行有关财务、生产经营、投资、
重大人事变动等的宣传和报道时,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
会秘书的意见;
(七)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并督促及监督相关信息知
情人员在信息公开前履行保密义务。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
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监会;
(八)法律、法规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信息披露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有关信息,
并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一)董事会成员: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
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管理层人员:
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
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2、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
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3、遇有须由董事会秘书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
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三)各职能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
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2、遇有须由董事会秘书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
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告
知董事会秘书,并按照两地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履行所持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申报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
确告知与公司有关的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
时,股东及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应当予以协助。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
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
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
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
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
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咨询。
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决定是否披露及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十六条 对证券监管部门所指定需要披露或解释的事项,各单位应积极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指定时间内进行报送。当董事会秘书认为所需资料不完整、
不充分时,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及补充。
第十七条 董事会、管理层及各单位应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
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
信息。
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
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
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披露后,公司将在公司网站上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接受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和媒体等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
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和泄漏公司非公
开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非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
则,公司应立即公开披露该非公开信息。
公司通过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