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锐德: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30 20:38:41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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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特锐德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于2025年5月30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从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特锐德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就本次会 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做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 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 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定于2025年5月30日(周五) 下午14:00召开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
2025年4月22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披露 了《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及资格、会议地 点、会议召集人、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时间及办法、投票方式等事项进行了通 知。
2025年5月19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披露 了《关于2024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 简称“临时提案通知”,与股东大会通知合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5月26日。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30日14时00分在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336 号公司12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于德翔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30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 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
月3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 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 27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85,473,1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998%。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7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7,431,6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41%。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26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68,041,5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5.1357%。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的7.6434%。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相符,除增加临时提案通 知所列内容外,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384,987,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1%;反对45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1%;弃权30,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79,578,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39%;反对45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84%;弃权30,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7%。
表决结果:通过
2.《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384,408,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38%;反对1,03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9%;弃权28,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78,998,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02%;反对1,03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46%;弃权28,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
表决结果:通过
3.《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384,449,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43%;反对99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4%;弃权28,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79,039,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10%;反对99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39%;弃权28,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
表决结果:通过
4.《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384,427,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87%;反对1,018,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2%;弃权2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79,017,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40%;反对1,018,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18%;弃权2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2%。
表决结果:通过
5.《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84,313,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91%;反对1,087,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1%;弃权7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8%。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78,903,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511%;反对1,087,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82%;弃权7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7%。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84,366,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