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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矿能源:《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公告时间:2025-05-30 18:45:45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完善公司治理,更好地建立与投资者的良性关系,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树立公司良好市场形象,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和股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守底线、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提高公司治理透明度,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三)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四)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五)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研究证券公司、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员的需求及主要分析方法;追踪监管部门最新监管动态。
(二)沟通与联络。形成公司内部规范的信息收集、整理流程;按监管规定向投资者及市场披露信息;建立信息披露的多个渠道并充分应用,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持续关注投资者、媒体及资本市场对公司的评价、意见和报道等信息并及时反馈至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投资者、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良好的公共关系;培育稳定的投资者群体。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公司须形成多渠道、多层次的与投资者沟通方 式,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主要开展方式包 括:
(一)按境内外上市监管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二)通过电话、传真、新媒体平台、邮箱、投资者教 育基地等方式,建立与投资者的沟通机制。公司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 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咨 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
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 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三)网络互动沟通:①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 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收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 及时答复;②通过“上证 e 互动”等网络平台与投资者进行 互动交流。
(四)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结束后,进行业绩路演;季度报告结束后或公司认为必要时,以现场会议或电话会议方式向投资者、证券分析员介绍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相关事项,回答投资者问题。
(五)安排投资者、证券分析员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六)每年组织一次市场调查,了解资本市场、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以及对公司的看法。
(七)日常接待投资者来访。
(八)参加境内外各类分析员会议、资本市场研讨会。
(九)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就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
(十)其他符合上市监管规定的沟通方式。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
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 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 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 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
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须重视与 投资者的沟通,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 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
第十条 公司应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提问 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 要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 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 求。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主动保持与投资者及
市场分析人士的接触和沟通,加强与资本市场的联系。公司管理层须重视和关心市场各界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借鉴和采纳资本市场对公司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事机构是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职
能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处理以下日常投资者关系工作:
1.分析研究公司主要投资者及公众股股东情况、监管动 态;收集投资者、媒体及资本市场对公司的评价、意见和报 道,及时形成分析报告提交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及公司相关业务分管领导。
2.以公司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资料为依据,形成符合 监管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资料,向投资者及市场披露。
3.规范投资者、媒体来访接待流程;联络安排投资者、
新闻媒体来访,负责来访活动的记录,并及时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进行报备。
4.就公司市场推介提出工作建议。
5.管理网络平台:①维护公司网站,及时更新网站关于 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治理制度、行业 信息和政策、股票行情等信息;②关注“上证 e 互动”等网 络平台中投资者的提问和建议,及时回复,并汇总热点问题; 每月汇总投资者来电来函、机构投资者调研、媒体采访等问 答记录,并通过适当途径披露。
6.处理与资本市场相关的公共关系业务,建立投资者关 系危机处理预案,维护公司市场形象。
第十六条 公司其他部门(包括总部部门、所属经营机
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下同)有责任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供支持和配合,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投资者关系管理支持工作 的责任人。
第十七条 与公司信息披露相关的信息收集、整理、审
定、披露、信息反馈、定期报告编制等业务流程、公司相关部门责任,须严格按照《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可聘请财经公关公司,协助公司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
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
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危机处理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危机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
报道、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
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1.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2.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3.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
解事因,争取平稳解决;
4.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应根据上市地的监管要求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并可视情况召开投资者说明会;若公司或公司管理层负有责任的,公司或公司管理层应当刊登对股东的致歉信;若存在媒体报道有悖客观、准确、完整和公正原则的,应合法收集证据,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5.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投资者
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1.根据上市地的监管要求,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行动态公告。诉讼判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2.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经董事长或其委托的其他董事批准,进行公告;
3.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并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二十五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
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1.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
告;
2.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3.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办事机构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进行申诉;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经董事会研究后,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必要时,应当向投资者致歉。
第二十六条 出现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投资者
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1.由于突发事件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分析原因、影响程度,并及时公告;
2.预计出现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应当及时发布业绩预告;
3.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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