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鹞环保: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5-28 17:08:08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及《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监督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经营风险。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基于公司日常管理需要,内部审计部门向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汇报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合理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可邀请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共同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必要时还可邀请外部专家或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法律、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能力及计算机操作能力。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持续教育和培训来不断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对其为进行审计而收集到的任何信息的机密性予以尊重、保守秘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议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计划的实施;
(三)指导内部审计部门有效运作,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定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体系。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分包、设备招标、合同签订与结算、资金管理、存货及固定资产管理、子公司财务与经营管理、重点工程和项目管理、付款与报销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为确保内部审计部门全面履行职责顺利完成任务,其工作权限如下: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公司有关会议;组织或参加公司有关单位部门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参加证券交易所等单位举办的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培训;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公司相关部门和个人按时报送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资料,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按时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审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采取资料审阅、调查核实、实地观察、综合分析等方法;
(四)审核凭证、账簿、报表、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核查资金、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现场勘查实物;
(五)对内部审计涉及有关事项进行调查,要求相关部门和个人提供证明
材料;
(六)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个人,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内部审计事项,并提前通知被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准备审计资料;被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与协助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二)内部审计部门可以申请聘请外部专家或机构、申请抽调内部其他人员组成审计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通过实施计划的审计程序,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
(四)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出具审计结论或内部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正式提交前,可以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五)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 内部控制评价与披露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
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三)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由公司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内部处分、经济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或本制度实施后另有相关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