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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纳川: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7 18:17:40

证券代码:300198 证券简称:ST 纳川 公告编号:2025-079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份”或“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闽 0505 民初 2502 号《民事判
决书》、(2025)闽 0505 民初 2662 号《民事判决书》、(2025)闽 0505 民初 2666
号《民事判决书》、(2025)闽 0505 民初 2667 号《民事判决书》、(2025)闽 0505
民初 2670 号《民事判决书》、(2025)闽 0505 民初 2672 号《民事判决书》,福
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岩中院”)出具的(2025)闽 08 民终398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2025)闽 0505 民初 2502 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霞与被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
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
(二)(2025)闽 0505 民初 2662 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与被告江苏纳川管材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 2025年 4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
(三)(2025)闽 0505 民初 2666 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与被告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纳川管材有限公司、天津纳川管材有限公司、陈志江金融借款合同
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累计
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
(四)(2025)闽 0505 民初 2667 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与被告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
任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见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
(五)(2025)闽 0505 民初 2670 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与被告福建纳川水务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 2025年 4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
(六)(2025)闽 0505 民初 2672 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与被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纳川管材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纳川管材有限公司、天津纳川管材有限公司、陈志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
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5-031)。
(七)(2025)闽 08 民终 398 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永定纳川公司、纳川股份、纳川基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4)闽 0803 民初 1801 号民事判决,向龙岩中院提起上诉。诉讼请求如下:
1.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4)闽 0803 民初 1801 号民事判决,
依法改判。
2.依法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累计诉讼、
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3)。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一)(2025)闽 0505 民初 2502 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霞居间报酬 113095 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562 元,减半收取计 1281 元,由被告纳川公司负担,限于本判
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 2562 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时主动向权利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申请执行立案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裁判文书送达后,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悉执行通知内容。如违反本条款之规定,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2025)闽 0505 民初 2662 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江苏纳川管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借款本金 3497 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
2024 年 11 月 22 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
算,并以不超过年利率 24%为限);
二、被告江苏纳川管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10000 元;
三、被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江对被告江苏纳川管材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18513.10 元,减半收取计 109256.55 元,由被告江苏纳川管材
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江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2025)闽 0505 民初 2666 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纳川管材有限公司、天津纳川管材有限公司、陈志江就被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借款本金 6580 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
2024 年 11 月 22 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
计算,并以不超过年利率 24%为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被告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纳川管材有限公司、天津纳川管材有限公司、陈志江就被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赔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因向泉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垫付的仲裁费
272839 元和因本案仲裁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10000 元,共计 282839 元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
三、被告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纳川管材有限公司、天津纳川管材有限公司、陈志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10000 元。
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73638.20 元,减半收取计 186819.10 元,由被告福建纳川管业
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纳川管材有限公司、天津纳川管材有限公司、陈志江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2025)闽 0505 民初 2667 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借款本金 5985 万元及利息、罚息、
复利(自 2024 年 11 月 22 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
同约定计算,并以不超过年利率 24%为限);
二、被告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10000元;
三、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有权在抵押最高本金 7200 万元范围内对被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址在泉州市泉港区普安工业区内工业房地产【不动产权证书号:闽(2021)泉港区不动产权第0002251 号、抵押登记号:闽(2023)泉港区不动产证明第 000178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江对被告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负的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42298.20 元,减半收取计 171149.10 元,由被告福建纳川管业
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江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2025)闽 0505 民初 2670 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福建纳川水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借款本金 1497 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
2024 年 11 月 22 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
算,并以不超过年利率 24%为限);
二、被告福建纳川水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10000 元;
三、被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江对被告福建纳川水务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12342.10 元,减半收取计 56171.05 元,由被告福建纳川水务
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江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2025)闽 0505 民初 2672 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借款本金 542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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