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江南: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5-05-26 19:40:35
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8585861972A。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7,000,000 股,于 2022年 5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路 68 号 8 号楼 1710 室,邮政编
码:10008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52,850,58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
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即高
级副总裁,下同)、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即财务总监,下同)。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诚信、进取、创新、服务”方针,专业
化的 IT 服务持续不断为客户创造价值。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基础软
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软件咨询;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 值在 1.4 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登记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公司发起人
及其认购股份数如下:
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万股)
丁绍连 813.7422 10.0462% 2015 年 5 月 净资产折
22 日 股
天津融商力源企业管 2015 年 5 月 净资产折
理咨询中心(有限合 1,948.7061 24.0581% 22 日 股
伙)
天津科鼎好友信息技 1,766.8449 21.8129% 2015 年 5 月 净资产折
术中心(有限合伙) 22 日 股
天津众志软科信息技 2,841.7068 35.0828% 2015 年 5 月 净资产折
术中心(有限合伙) 22 日 股
石向欣 81.00 1.0000% 2015 年 5 月 净资产折
22 日 股
罗泽亿 40.50 0.5000% 2015 年 5 月 净资产折
22 日 股
王洋 40.50 0.5000% 2015 年 5 月 净资产折
22 日 股
新疆群帧股权投资有 264.2625 3.2625% 2015 年 5 月 净资产折
限合伙企业 22 日 股
南京立睿富临股权投 2015 年 5 月 净资产折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162.00 2.00% 22 日 股
限合伙)
新疆贯喜君鸿股权投 140.7375 1.7375% 2015 年 5 月 净资产折
资有限合伙企业 22 日 股
合计 8100 100.00%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352,850,58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 352,850,580 股,无其他种类股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本公司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
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