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之杰:关于《共同控制协议书》到期暨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6 19:16:35
证券代码:300085 证券简称:银之杰 公告编号:2025-037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共同控制协议书》到期暨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张学君、陈向军、李军签署的《共同控制协
议书》于 2025 年 5 月 25 日到期,鉴于公司已上市多年,公司治理状况良好且成熟
稳定,综合考虑股东个人情况并从公司长远发展角度出发,三人经充分协商一致,决定上述《共同控制协议书》到期后不再续签,相应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关系于 2025年 5 月 25 日到期后解除。
2、张学君、陈向军、李军三人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关系解除后,公司由张学君、陈向军、李军三人共同实际控制变更为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3、本次共同控制关系解除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一、《共同控制协议书》签署及到期情况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张学君、陈向军、
李军于 2008 年 5 月 15 日签署《共同控制协议书》,约定三人以在公司的重大决策
中保持一致行动的方式共同控制公司,并承诺该共同控制关系至少维持至公司股票
发行上市后三年。公司股票于 2010 年 5 月 26 日发行上市之后,张学君、陈向军、
李军严格履行了以上承诺,并自 2013 年 5 月至 2022 年 5 月四次续签《共同控制协
议书》,将三人约定的共同控制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5 月 25 日。
截至本公告日,张学君、陈向军、李军的持股及在公司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公司职务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张学君 无 81,667,800 11.56%
2 陈向军 董事长 38,054,700 5.39%
3 李军 董事、总经理 34,782,200 4.92%
合计 154,504,700 21.86%
注: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近日,公司收到张学君、陈向军、李军出具的《告知函》,鉴于公司已上市多年,公司治理状况良好且成熟稳定,综合考虑股东个人情况并从公司长远发展角度
出发,三人经充分协商一致,决定上述《共同控制协议书》在 2025 年 5 月 25 日到
期后不再续签,相应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关系于 2025 年 5 月 25 日到期后解除。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情况
截至 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司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何晔 92,188,400 13.05%
2 张学君 81,667,800 11.56%
3 卓海杭 49,462,000 7.00%
4 陈向军 38,054,700 5.39%
5 李军 34,782,200 4.92%
6 冯军 10,488,653 1.48%
7 深圳弘道天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9,135,627 1.29%
8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5,594,394 0.79%
9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中证 1000 交易型 3,980,961 0.56%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宝中证金融科 3,488,837 0.49%
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张学君、陈向军、李军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关系解除后,公司的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不存在持股 50%以上的股东或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的股东,不存在通过其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股东或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亦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股东,因此,自 2025 年 5 月 26 日起,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由张学君、陈向军、李军三人共同实际控制变更为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公司因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而相应股东权益的变动情况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三、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本次公司股东共同控制关系的解除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因上述共同控制关系存续而产生的业务内容,本次共同控制关系解除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认为:张学君、陈向军、李军签署的《共同控制协议书》
于 2025 年 5 月 25 日到期终止,未再续签;公司自 2025 年 5 月 26 日起无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
五、备查文件
1、张学君、陈向军、李军出具的《告知函》;
2、张学君、陈向军、李军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3、何晔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4、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控制协议书>到期暨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