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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农商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5-23 19:56:17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第一章 总 则
新增条款 第二条 本行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 根据《上市公司股
本规则。 东会规则》第 2 条
新增适用范围。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 根据《公司法》,
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 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 1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 由审计委员会承
当于上 1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 接《公司法》规定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监事会职权;完
的,本行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少于 善“股东会”“下
临时股东大会: 本行《章程》规定人数下限的 2/3 时; 限”“过半数”等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 (二)未弥补亏损达本行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表述。
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二)未弥补亏损达本行实收股本总额的1/3 时;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 10%以上股份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的股东请求时; (六)过半数且不少于 2 名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的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其他情形。
(六)1/2 以上且不少于 2 名独立董事提议 上述第(二)项情形,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期限由本行知道
时; 事实发生之日起计算;上述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书面要求日计算。
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行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本行所在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上述第(二)项情形,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本行股票
期限由本行知道事实发生之日起计算;上述 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
算。
本行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
当报告本行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本行股票挂牌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以书面方式向董事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根据《上市公司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东会规则》第 8 条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在收到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 修订并完善表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 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予以公告。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由审计委员会承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接《公司法》规定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意见。 的监事会职权并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完善表述。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 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到提议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根据《公司法》,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由审计委员会承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 接《公司法》规定
会应当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的监事会职权并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完善表述。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10%以上股份的股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计持有本行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5 日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临时股东会通知的,视为
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合计持有本行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临时股东大会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临时股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根据《公司法》,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应报 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应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由审计委员会承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接《公司法》规定
在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的监事会职权并
比例不得低于 10%。 10%。 完善表述。
监事会、召集股东应在发出临时股东大会通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临时股东会通知及临时
知及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银行业监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临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临时股东 根据《公司法》,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 由审计委员会承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 接《公司法》规定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以持召集临时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 的监事会职权并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 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临 完善表述。
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 时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册不得用于除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
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临时股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临时股东会,会 根据《公司法》,
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行承担。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行承担。 由审计委员会承
接《公司法》规定
的监事会职权并
完善表述。

原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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