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川智能:关于公司提起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3 18:07:28
证券代码:688022 证券简称:瀚川智能 公告编号:2025-038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暂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合计金额为 60,879,879.53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及仲裁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本案后续的审判结果、判决执行情况均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及实际执行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德时代”)及其子公司时代电服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时代电服”)和时代骐骥数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简称“时代骐骥”)就换电站先后签署多份合同及订单,公司按照合同及订单约定履行了交货、安装调试等义务,宁德时代及子公司将设备投入运营,却未按照合同及订单约定履行相对应的付款义务,其拖延付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及股东利益不受侵害,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闽 0212 民初 3874 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闽 0203 民初 16169 号】、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苏 0591 民初 9718 号】和福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5)榕仲受 523 号】等案件受理通知。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2025)闽 0212 民初 3874 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昌蔚
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听涛路 32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566944194
被告:时代电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峻
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火炬路 56-58 号火炬广场南楼 402 室-24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8TTB3J0T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时代电服向原告瀚川智能支付货款本金 37,684,805.02 元(人民币,下同)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欠付货款金额为本金、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5 倍
为利率,具体计算方法计算详见所附清单,暂计至 2025 年 4 月 15 日金额为
2,404,872.26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上诉请金额合计 40,089,677.28 元)
3、事实与理由
自 2022 年 3 月至 2023 年 11 月期间,被告时代电服科技有限公司(买方)与
原告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卖方)先后签订了 17 份采购换电站设备的《订单》。这 17 份《订单》约定了标的物信息、单价、数量、金额、货物交付、付款方式、争议管辖等具体合同条款,累计总金额为 81,787,800.02 元。原告向被告陆续交付标的设备,被告也陆续向原告支付 38,869,045 元货款,被告已将设备投入经营,但各份订单项下被告仍有应付款项未及时支付,被告时代电服公司拖延付款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
(二)案件二【(2025)闽 0203 民初 16169 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昌蔚
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听涛路 32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566944194
被告:时代电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峻
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火炬路 56-58 号火炬广场南楼 402 室-24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8TTB3J0T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时代电服向原告瀚川智能支付货款本金 44,754 元(人民币,下同)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5 倍为利率,以 23,730 元为本金,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计算至 2024 年 11 月 11 日;以 44,754 元为本金,自 2024
年 11 月 12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计至 2025 年 4 月 15 日金额
为 1,029.69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上诉请金额合计 45,783.69 元)
3、事实与理由
自 2024 年 5 月至 2024 年 6 月期间,被告时代电服科技有限公司(买方)与原
告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卖方)先后签订 3 份采购换电站设备的《订单》。这 3 份《订单》约定了标的物信息单价、数量、金额、货物交付、付款方式、争议管辖等具体合同条款累计总金额为 101,720 元。原告向被告陆续交付标的设备,被告也陆续向原告支付 35,040 元货款,被告已将设备投入经营,但各份订单项下被告仍有应付款项未及时支付,被告时代电服公司拖延付款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
(三)案件三【(2025)苏 0591 民初 9718 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昌蔚
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听涛路 32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566944194
被告 1:时代骐骥数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峻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 398 号 803-1C 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MA1FWP5155
被告 2:宁普时代电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峻
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 58 号创投大厦 2 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MA35BB0D3Q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时代骐骥数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原告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换电站年度采购合同》项下欠付货款本金 6,412,662.50元(人民币,下同)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 4,919,496.88 元):
(2)判令被告一时代骐骥数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原告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换电站系统研发、运维等服务合同》项下的款项本金531,898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 112,629.36 元);
(3)判令被告二宁普时代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一时代骐骥数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两名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上诉请金额合计 11,976,686.74 元)
3、事实与理由
时代骐骥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与原告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换电站年度采购合同》(下称“采购框架合同”),瀚川智能公司向时代骐骥公司或时代骐骥公司推荐的客户提供换电站设备产品及配套设施和系统,合
同有效期为 2022 年 12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合同约定了结算方式及延
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后续,时代骐骥公司与瀚川智能分别签订了 7 份换电站采购订单。
2023 年 8 月 10 日,时代骐骥公司与瀚川智能公司签订一份《换电站系统研
发、运维等服务合同》(下称“运维框架合同”),骐公司委托瀚川公司提供换电站站控系统研发、换电站调试运维及站控系统硬件供应服务事宜,合同有效期为
2023 年 8 月 10 日至 2028 年 8 月 10 日,费用支付的具体内容、价款等详见运维、
采购订单。运维框架合同约定了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后续,骐骥公司与瀚川智能分别签订了 4 份运维订单。
针对以上订单,公司按照合同及订单约定履行了交货等相关义务,被告时代骐骥公司将设备投入运营,却未按照合同及订单约定履行相对应的付款义务,被告时代骐骥公司拖延付款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
(四)案件四【(2025)榕仲受 523 号】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昌蔚
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听涛路 32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566944194
被申请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毓群
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新港路 2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587527783P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换电站货款本金 7,797,000 元(人民币,下同)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5 倍为利率,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起以 3,051,000 元为
本金、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以 4,678,200 元为本金、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以
6,712,200 元为本金、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以 7,797,000 元为本金计算至实际
付清本息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5 年 3 月 10 日金额为 870,731.82);
(2)裁决被申请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100,000 元;
(3)裁决被申请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处理费。
(以上请求金额合计 8,767,731.82 元)
3、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宁德时代于2021年11月15日与申请人瀚川智能签订一份《订单》,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采购换电站设备,含税货款总价 10,170,000 元。订单约定预
付 30%、货到付 20%、验收合格付 30%、验收合格 360 天付 20%。申请人早已投入
使用设备,但被申请人仅支付 5,085,000 元货款,至今未付剩余款项。
被申请人又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与申请人签订一份《订单》,被申请人向申
请人采购重卡换电站设备,含税货款总价 5,424,000 元。该订单约定预付 30%、
货到付 20%、验收合格付 30%、验收合格 360 天付 20%。申请人早已投入使用设
备,但被申请人仅支付 2,712,000 元货款,至今未付剩余款项。
被申请人宁德时代上述拖延付款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本案后续的审判结果、判决执行情况均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本次诉讼为公司因被侵害利益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