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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直科技: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20 18:45:32

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现行的公司章程;
2、贵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的《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
告》、《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5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5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定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和参加方式等内容。
2、2025年5月20日下午15:00,本次股东大会在深圳市南山区大新路198号创新大厦B栋9楼方直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黄元忠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15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授权代表)共10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5,435,9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50,757,735股(公司总股本251,746,635股,扣除不享有表决权的回购股份988,900股,下同)的38.0590%。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4,816,4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50,757,735股的25.848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授权代表)共10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0,619,4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50,757,735股的12.2108%。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0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550,8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50,757,735股的0.2197%。
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2025年5月15日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
东。
2、公司部分董事及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3、经本所律师见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4、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的表决权数与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合并后的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均获得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5,312,5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7%;反对73,1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767%;弃权50,2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27,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77.5976%;反对73,1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803%;弃权50,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22%。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5,313,3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5%;反对63,2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662%;弃权5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28,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7428%;反对63,2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740%;弃权5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832%。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5,298,3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8%;反对75,8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795%;弃权61,7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13,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197%;反对75,8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704%;弃权61,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098%。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
下:
同意95,312,2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4%;反对42,2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443%;弃权81,4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27,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431%;反对42,2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08%;弃权81,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861%。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5,303,7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5%;反对53,1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556%;弃权7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18,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000%;反对53,1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05%;弃权7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595%。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5,303,0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7%;反对47,3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496%;弃权8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17,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730%;反对47,3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5876%;弃权8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395%。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5,309,9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80%;反对4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497%;弃权78,6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24,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1256%;反对4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48%;弃权78,6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696%。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百分比例均保留4位小数,若其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提交给公司两份,本所留存一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本页为《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盖章)
单位负责人: 经办律师:
2025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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