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蓝集团: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0 17:58:33
证券代码:301027 证券简称:华蓝集团 公告编号:2025-033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 日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投入新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设计服务网络建设”和“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变更为“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项目,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蓝设计”)、广西华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蓝工程”)、广东洪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洪胜”),公司以向华蓝设计、华蓝工程和广东洪胜提供借款方式实施募投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投入新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2)。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障募集资金安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华蓝设计、华蓝工程、广东洪胜已于近日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新城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6,800,000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1.4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21,360,0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 28,297,358.49 元,余额为人
民币 393,062,641.51 元,另外扣除中介机构费和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24,893,951.98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68,168,689.53 元。本次募集资金
到账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12 日,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383 号)。
募集资金到位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
采取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华蓝设计、华蓝工程、广东洪胜已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华
东路支行(该支行隶属南宁新城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开立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 2025 年 5 月 20 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具体
信息如下:
序 截至 2025 年 5 月
号 账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20 日 专 户 余 额 资金用途
(元)
华蓝设计 中国建设银行股 45050160447 开展工程总承包
1 (集团) 份有限公司南宁 200000703 0 业务
有限公司 华东路支行
广西华蓝 中国建设银行股 45050160447 开展工程总承包
2 工程管理 份有限公司南宁 209000999 0 业务
有限公司 华东路支行
广东洪胜 兴业银行股份有 39500010010 开展工程总承包
3 电力工程 限公司东莞分行 0892289 0 业务
有限公司
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华东路支行隶属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南宁新城支行。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作为甲方一,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华蓝工程管理有
限公司分别作为甲方二(“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新城支行作为乙方,保荐机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
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下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华东路支行开设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
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
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
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张兴林、吴燕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2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单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4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电话及邮件形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公司作为甲方一,广东洪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二(“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为“甲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作为乙方,保荐机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下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专户可开通网上银行查询、转账、银企对账功能。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张兴林、吴燕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上月专户流水,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专户流水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单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4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出款后及时以传真、电话及邮件形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
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专户流水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