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美诊断: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5-15 15:50:1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5 年 5 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468.SH
法定代表人 李临
注册资本 40,110.8万元
成立时间 2007年5月10日
注册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永丰基地丰贤中路7号北科现代制造园孵化楼一层、
六层
实际控制人 李临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年4月9日
2021年度报告于2022年4月28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2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28日披露
2023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
2024年度报告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50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1,000,000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1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93,150,000.00 元,各项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为人民币 44,593,051.99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48,556,948.01 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
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4 月 2 日出具了
XYZH/2021BJAB10387 号《验资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或“保荐人”)担任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美诊断”或“发行人”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负责科美诊断的持续督
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三、保荐工作概述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及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变更
中信证券原已委派邵才捷女士、马可先生为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持续督导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因马可先生工作变动,不能继续负责持续
督导期的保荐工作。2021 年 7 月 28 日,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中信
证券授权焦延延先生接替马可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公司已就相关情况发出公告(《关于变更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二)2024 年度业绩下滑
2024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为人民币43,628.98万元,比去年同期减少2.03%;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 12,707.47 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13.77%。为推动医疗行业迈向高质量、可持续的稳健发展新阶段,各级监管部门持续强化政策引领作用,持续加大政策实施力度,推动“带量采购”“医保支付方式改革(DRG/DIP)”等政策从试点区域向全国范围落地实施。2024 年,安徽省医保局正式颁布《二十八省(区、兵团)2024 年体外诊断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公告》,将采购区域拓展至 28 个省(区、兵团),涵盖肿瘤标志物检测试剂与甲状腺功能检测试剂两大项目。受相关因素影响,公司相关产品销售单价有所下降,导致公司 2024 年第四季度收入下降。叠加管理费用、研发费用有所增长等因素影响,导致公司 2024 年度业绩下滑。
保荐机构在日常持续督导及定期现场检查过程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向公司高管了解公司业绩变动的具体原因,督促公司管理层积极履行企业管理经营责任,切实保障、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的工作。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能够按有关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保持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通过的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事项,决议有效期截止至 2024 年 4 月 25 日,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8 日购买的平安银行 1,000.00 万元结构性存款到期日为 2024
年 5 月 10 日,在 2024 年 4 月 26 日至 2024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事项决议的区间内存
在超期情况,但相关理财产品已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到期收回,未对募集资金使
用造成不利影响。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除上述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短暂超期事项以外,发行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保荐人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科美诊断进行持续督导。科美诊断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续 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邵才捷 焦延延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