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天伟业: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4 19:43:42
证券代码:300689 证券简称:澄天伟业 公告编号:2025-016
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5年5月14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2025年5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10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B座34层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冯学裕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的 14.285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2,713,060 股,占公司总股份
10.997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3,800,4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3.2876%。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480,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02%;
反对 3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8%;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52,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22%;反对 3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480,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02%;
反对 3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8%;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52,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22%;反对 3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480,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02%;
反对 3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8%;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52,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22%;反对 3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480,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02%;
反对 3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8%;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52,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22%;反对 3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 2024 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 2025 年度薪酬发放方
案》
同意 16,480,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02%;
反对 3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8%;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52,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22%;反对 3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 2024 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 2025 年度薪酬发放方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480,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02%;
反对 3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8%;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52,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22%;反对 3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联股东冯学裕先生已就上述议案进行回避,冯学裕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2,712,9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9974%。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67,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17%;
反对 3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83%;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52,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422%;反对 3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联股东冯学裕先生已就上述议案进行回避,冯学裕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2,712,9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9974%。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17,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161%;
反对3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83%;弃权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02,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759%;反对 3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78%;弃权 5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63%。
9、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
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关联股东冯学裕先生已就上述议案进行回避,冯学裕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2,712,9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9974%。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67,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17%;
反对 3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83%;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52,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422%;反对 3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立峰律师、姜羽青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