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电微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5-13 20:13:39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5 年 5 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桂峻
证券简称 雷电微力
证券代码 301050.SZ
证券上市时间 2021-08-24
股票上市地 深交所创业板
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资本 24,479.1768 万元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益新大道 288 号石羊工业园
办公地址 成都市双流区华府大道四段 19 号
电话号码 028-85750702
电子邮箱 rml@rml138.com
官网 http://www.rml138.com
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相关电子产品的研发、销售;微波工程的
设计及施工(凭资质证书经营);移动通信及终端设备、通信传输设
备、雷达及配套设备的制造(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及卫星地面接收设
经营范围 备);电子器件制造、集成电路制造;工程和技术的研究与试验发展;
技术推广服务;科技中介服务;货物、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
禁止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以上
经营项目不含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前置审批或许可的项目)。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56 号),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电微力”、“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
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及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2,420.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60.64 元,共计募集资金
146,748.8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35,811.54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11-36 号)。
三、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要求,承担持续督导雷电微力履行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雷电微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雷电微力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管理。
3、持续关注雷电微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投资项目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雷电微力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5、定期对雷电微力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6、密切关注并督导雷电微力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雷电微力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期间,雷电微力存在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薪酬,再使用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形。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保荐人已出具核查意见。除此以外,雷电微力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雷电微力能够及时向保荐人、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雷电微力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协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雷电微力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雷电微力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
法违规情形。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保荐人对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项目的督导期已届满,但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陈熙颖 胡璇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