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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威视讯:20250513-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定稿

公告时间:2025-05-13 2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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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国际创新中心 A 座 8 层、10 层
电话:0755-83679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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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和陈述都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委托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保证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后相关法律或政策在解释上所发生的任何变化(包括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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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废除、修正、补充解释)或司法机关出具的裁判文书均不会影响发表于本法律意见书中的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
案》。
2.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刊载
了《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在这份通知里,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方式、时间、地点进行了明确,也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同时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东登记日以及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
3.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股东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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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临时提案。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4.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刊载
了《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该通知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进一步完善了股东大会的相关信息。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议案内容与通知所载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星期二)14∶30 在广东
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 6001 号深圳广电文创中心 23 层公司 2301 会议室如期召
开。董事长张育民因公未能出席会议,根据《公司章程》,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一致推举董事林杨主持本次会议。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5 月13日9∶15-9∶25、9∶30 - 11∶30、13∶00 -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3 日 9∶15 -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议案内容与通知所载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的召集行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相关董事会决议已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刊载,符合信息披露的要求。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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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截至 2025 年 5 月 8 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所有股东 (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93 人,代表股份合计593,885,993股,占公司总股本 802,559,160 股的 73.9990%。具体情况如下:
(一)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经公司证券投资部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4 人,享有表决权股份 590,205,3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5404% 。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189 名,享有表决权股份 3,680,6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86 %。
(三)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 191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66,950,3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421 %。其中:
现场出席 2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63,269,719 股;
通过网络投票 189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680,613 股。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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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在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根据《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包括:
议案编码 议案名称 备注
100 总议案:代表以下除累积投票议案(即议
案 11)以外的全部议案
非累积投
票提案
1.00 《2024 年度董事会报告》
2.00 《2024 年度监事会报告》
3.00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00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00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
案》
6.00 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及《2024 年年
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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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 《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及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8.00 《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9.00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议案》
10.00 《关于补充预计 2025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 公司关联股东深圳广
议案》 播电影电视集团(持
有 463,662,061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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