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化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13 19:33: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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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
出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4:30 在江苏省宝应县淮江大
道 999 号公司十一楼 1102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15-
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6,478,043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220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7 名,均为截
至 2025 年 5 月 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84,883,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479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8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94,1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741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0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487,2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192%。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052,3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77%;反对 41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85%;弃权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061,5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928%;反对 41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23%;弃权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9%。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434,7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9%;反对 3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3%;弃权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443,9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65%;反对 3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5%;弃权 11,9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9%。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434,7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9%;反对 3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3%;弃权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443,9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65%;反对 3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5%;弃权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9%。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052,9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84%;反对 41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85%;弃权 1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1%。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062,1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951%;反对 41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23%;弃权 1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7%。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009,3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80%;反对 75,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5%;弃权 39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45%。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018,5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305%;反对 7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58%;弃权 39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37%。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053,5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91%;反对 3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3%;弃权 39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46%。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062,7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973%;反对 3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5%;弃权 393,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41%。
7、审议通过《关于申请授信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427,7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8%;反对 39,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2%;弃权 1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436,9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01%;反对 3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6%;弃权 1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