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嘉维康: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2 18:15:32
证券代码:301126 证券简称:达嘉维康 公告编号:2025-034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5 月 12 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5 月 12 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月 1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茯苓路 30 号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王毅清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8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00,280,475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821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6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99,826,575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60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2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53,90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1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 453,90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合计为 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2 人,
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 453,90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0%。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0,075,9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61%;反对 19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4%;弃权 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效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9460%;反对 19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423%;弃权 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17%。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0,075,9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61%;反对 19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4%;弃权 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效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9460%;反对 19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423%;弃权 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17%。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0,073,9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41%;反对 19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4%;弃权 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效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5054%;反对 19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423%;弃权 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23%。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0,069,5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97%;反对 19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4%;弃权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效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5360%;反对 19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423%;弃权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17%。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0,015,8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61%;反对 20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7%;弃权 6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效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7052%;反对 20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7896%;弃权 6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052%。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0,011,0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14%;反对 20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40%;弃权 6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效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6477%;反对 20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0760%;弃权 6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763%。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0,061,0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12%;反对 20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40%;弃权 1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效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6634%;反对 20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0760%;弃权 1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2606%。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0,063,7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39%;反对 20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7%;弃权 1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效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2582%;反对 20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7896%;弃权 1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2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0,065,2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54%;反对 20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7%;弃权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效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5887%;反对 20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7896%;弃权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17%。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周泰山、彭梨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