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炬申股份: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09 19:55:55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4-275
受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4月18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因股东提交临时提案,2025年4月29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2025年4月30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对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地点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丹灶物流中心金泰路1号办公楼会议室。
4、2025年5月9日,本次股东会依前述通知如期召开。
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38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83,696,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26,303,700股的66.2664%(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回购股份数,下同)。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6名,代表股份118,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26,303,700股的0.0941%。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83,57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26,303,700股的66.1723%。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36名,代表股份118,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26,303,700股的0.0941%。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提出的临时议案
2025年4月27日,公司控股股东雷琦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增加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关于增加经营范围、补充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截至2025年4月25日,雷琦单独持有公司股份51,145,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71%,具备提出临时提案的主体资格。
2025年4月29日,公司控股股东雷琦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增
加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临时提案并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截至2025年4月 28 日,雷琦单独持有公司股份 51,145,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71%,具备提出临时提案的主体资格。
经查验,该提案人的身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提案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具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且临时提案已于股东会召开10日前书面提交给股东会召集人,股东会召集人于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了股东会补充通知,并公告了临时提案的内容。临时提案程序及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参加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3、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4、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合法获得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
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颜羽
见 证 律 师 : 赵 华 阳
李 旭 东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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