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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先锋: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09 19:19:38

证券代码:300163 证券简称:ST 先锋 公告编号:2025-036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9 日召开
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文件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原章程中所有“股东大会” 全部修订为“股东会”
删除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
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六
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二条中的“监事”
删除第七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中的“监
事会”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制订本章程。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 第二条 ......

公司在浙江省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公司在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册登记......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并依法进行登记。如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应进行变更登记。 人。
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包括: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一)签署公司文件;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二)在发行的股票上签名,并由公司 人。
盖章;
(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公司签
订合同;
(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公司参
加诉讼、仲裁;
(五)行使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权。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工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程师、财务总监。 总工程师、财务总监。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方式进行。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转让。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份。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应的表决权; 相应的表决权;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计报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 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阅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公司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有关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明其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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