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尔思: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公告时间:2025-05-09 19:18: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204 号
致: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9 日 1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建枫路(南延)6 号院金隅西三旗科技园 3 号
楼 1 层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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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召开第十七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
次股东会,并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
知》,该通知文件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5 年 5 月 9 日 1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建枫路(南延)6 号院金隅西三旗科
技园 3 号楼 1 层召开,由董事长施水才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66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85,554,0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6863%,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65,823,7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4278%。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5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9,730,2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58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65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9,730,2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584%。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
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84,924,8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97%;反对537,7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3%;弃权9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101,0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8110%;反对537,7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7253%;弃权9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638%。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84,924,8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97%;反对535,8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6%;弃权9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101,0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8110%;反对535,8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7156%;弃权9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734%。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84,888,3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69%;反对581,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7%;弃权8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064,5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6260%;反对581,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9478%;弃权8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262%。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284,944,0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64%;反对515,8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6%;弃权94,1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120,2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9083%;反对515,8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6145%;弃权94,1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773%。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284,720,2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80%;反对720,0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2%;弃权113,7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896,4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5.7740%;反对720,0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3.6494%;弃权113,7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5766%。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4,928,1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8%;反对536,9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0%;弃权88,9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104,3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8277%;反对536,9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7214%;弃权88,9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509%。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薪酬原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董事薪酬,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63,107,92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69%;反对633,63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17%;弃权154,26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942,3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0066%;反对633,6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2115%;弃权154,2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7819%。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监事薪酬原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监事薪酬,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284,729,85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66%;反对627,33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7%;弃权153,36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949,5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0431%;反对627,3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1796%;弃权153,363股,占出席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