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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昌达:2024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09 19:01:33

湖北典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天津路 50 号京广中心二单元 6 楼
2025 年 5 月

湖北典岳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典岳法意字(2025)第 39 号
致: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典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之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李发林律师、张海静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均
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届次、召集人、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等事项,并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议题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投票: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 年 5 月 9 日(星期五)下午 2:30
在湖北省十堰市东益大道 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李德富主持。
网络投票: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9 日(星期
五)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9 日(星期五)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 20 日;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2 名,代表股份 242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71%;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的股东共 348 名,代表股份 5078876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7288%。通过
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参会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序号 议 案 名 称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0 《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00 《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00 《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00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6.00 《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7.00 《关于公司续聘及支付聘请的审计机构报酬的议案》
8.00 《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9.00 《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湖北典岳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湖北典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发 林 经办律师: 张 海 静
李 发 林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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