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崧盛股份: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5-09 16:59:52

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崧盛股份”、“发行人”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为自 2021 年 6 月 7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作为崧盛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为自 2022 年 10 月 24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目前公司对崧盛股份的上述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并就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8 层
法定代表人 王承军
保荐代表人 郭忠杰、陈华国
联系电话 021-61118978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1002
注册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桥社区中心路 233 号鹏展汇 1 栋 1001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桥社区中心路 233 号鹏展汇 1 栋 1001
法定代表人 田年斌
董事会秘书 谭周旦
联系电话 0755-29596655
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6 月 7 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022 年 10 月 24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注册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规定,针对发行人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主要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提交的其他文件;
3、督导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4、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存放管理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与完成情况,定期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5、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年度及半年度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6、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7、结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则等,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等督导工作;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流,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资料保存完整,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
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对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郭忠杰 陈华国
法定代表人(签字):
王承军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公章)
2025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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