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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荣达: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08 18:44:47

证券代码:300602 证券简称:飞荣达 公告编号:2025-029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参与度,公司将对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通知情况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5)。
二、 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8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 体 时 间 为 : 2025 年 5 月 8 日09:15-15:00 期间中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南光高速东侧、环玉路南侧飞荣达大厦1#楼8F会议室

4、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马飞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公司总股本580,006,431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90人,代表股份244,242,6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10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235,509,2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04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董楚、梁晓华律师通过现场方式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85人,代表股份8,733,3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57%。
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89人,代表股份10,601,2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78%。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44,014,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7%;反对193,0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0%;
弃权3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
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同意10,373,3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502%;反对193,0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06%;弃权3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2%。
本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44,013,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3%;反对193,8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4%;弃权3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
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同意10,372,3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07%;反对193,8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82%;弃权3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1%。
本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44,018,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1%;反对191,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3%;弃权3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
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同意10,376,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832%;反对191,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46%;弃权3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22%。
本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四)审议并通过《2024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43,988,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2%;反对220,5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3%;
弃权3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
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同意10,347,6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077%;反对220,5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00%;弃权3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22%。
本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43,949,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2%;反对274,5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4%;弃权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同意10,308,6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399%;反对274,5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94%;弃权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7%。
本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3,672,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67%;反对541,5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7%;弃权2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同意10,031,4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251%;反对541,5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80%;弃权2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9%。
本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1,527,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82%;反对2,685,3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95%;弃权3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同意7,885,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853%;反对2,685,3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308%;弃权3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3,966,4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70%;反对245,4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5%;弃权3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同意10,325,1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955%;反对245,4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49%;弃权3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董楚、梁晓华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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