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友联众: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5-08 15:53:3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友联众”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1年1月22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截至本总结报告书签署日,三友联众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信达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本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本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祝瑞敏
保荐代表人 曾维佳、林斌
联系电话 010-83326911
信达证券原委派曾维佳女士、王卿先生作为三
友 联 众 的 持 续 督 导 保 荐 代 表 人 , 2025 年 4 月 上
旬,王卿先生因内部工作调动原因,不再负责三
保荐代表人变更情况 友联众的持续督导保荐工作,为确保三友联众
持续督导保荐工作的正常进行,信达证券委派
林斌先生接替王卿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
任。三友联众已于2025年4月10日公告披露该事
项。
上市公司名称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三友联众
股票代码 300932
注册资本 22,864.5713万元
成立时间 2008-05-16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莆心湖中心二路27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莆心湖中心二路27号
法定代表人 宋朝阳
实际控制人 宋朝阳
联系人 邝美艳
联系电话 0769-82618888-812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证券上市时间 2021年1月22日
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本次项目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介阶段
信达证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各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注册后,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事宜,并报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现场培训并出具培训情况报告;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持续关注公司是否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
9、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持续督导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信达证券原委派曾维佳女士、王卿先生作为三
友 联 众 的 持 续 督 导 保 荐 代 表 人 , 2025 年 4 月 上
旬,王卿先生因内部工作调动原因,不再负责三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友联众的持续督导保荐工作,为确保三友联众
持续督导保荐工作的正常进行,信达证券委派
林斌先生接替王卿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
任。三友联众已于2025年4月10日公告披露该事
项(公告编号:2025-005)。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交
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 无。
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公司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七、对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说明及评价
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评估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督导阶段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规定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信达证券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曾维佳 林 斌
法定代表人:
祝瑞敏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