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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精装:关于特定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07 21:30:49

证券代码:002989 证券简称:中天精装 公告编号:2025-046
债券代码:127055 债券简称:精装转债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特定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之一致行动人
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特定股东宿迁顺其自然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5%以上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宿迁天人和一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持有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天精装”)股份 101.71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5148%)的股东宿迁顺其自然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顺其自然”)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3 个交
易日后的 3 个月内(即 2025 年 5 月 13 日至 2025 年 8 月 11 日)通过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92.25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 1%)。
2、持有公司股份 743.44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3.7632%)的股东宿迁
天人和一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人和一”)拟自本公告
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即 2025 年 5 月 29 日至 2025 年 8 月 26
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97.55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395.11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 2%),合计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592.66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合计不超过 3%)。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特定股东顺其自然、持股 5%以
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天人和一分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量(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顺其自然 101.7100 0.5148%
天人和一 743.4400 3.7632%
合计 845.1500 4.2780%
注:1、顺其自然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已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实际控制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董事乔荣健先生、已离任董事毛爱军女士、监事王建华女士均通过其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天人和一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由公司董事乔荣健先生担任普通合伙人,乔荣健先生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因此天人和一与乔荣健先生为一致行动人;董事乔荣健先生、已离任董事毛爱军女士、监事王建华女士均通过其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3、因公司可转债自 2022 年 8 月 29 日起进入转股期,总股本以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
最新的总股本(197,555,128 股)为基数计算。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 减持原 减持方 减持 减持价 拟减持股份 计划减持
名称 股份来源 因 式 期间 格 数量(万股) 数量占公司总
(注 1) 股本比例(%)
顺其 首次公开发 集中竞 根据减
自然 行股票前持 价交易 注 2 持时的 92.2500 0.4670%
有的股份以 股东自 二级市
及公司实施 身资金 集中竞 场价格 197.5500 1.0000%
天人 资本公积转 需求 价交易 及交易
和一 大宗交 注 3
增股本取得 方式确 395.1100 2.0000%
的股份 易 定
合计 684.9100 3.4669%
注 1:若减持计划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
为的,则前述计划减持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因公司可转债自 2022 年 8 月 29 日起进入转股
期,总股本以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最新的总股本(197,555,128 股)为基数计算。出
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注 2: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 3 个月内(即 2025 年 5 月 13 日至 2025
年 8 月 11 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减持期间除外),上表中的减持数量含董事乔荣健先生、已离任董事毛爱军女士、监事王建华女士的拟减持股份数量,前述人员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注 3: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 3 个月内(即 2025 年 5 月 29 日至 2025
年 8 月 26 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减持期间除外),上表中的减持数量含董事乔荣健先生、已离任满半年董事毛爱军女士、监事王建华女士的拟减持股份数量,前述人员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股东顺其自然的相关承诺
顺其自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关于上市后的股份锁定及减持计划,顺其自然出具承诺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本企业承诺的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应当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延长股份锁定期,则顺延;2、严格履行本企业关于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如本企业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则须待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在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将另行以召开合伙人会议等形式自行决定减持数量。本企业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进行减持。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4)减持股份的程序
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计划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如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企业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而获得股份减持收益的,扣除税费后的减持收益无偿划归发行人所有;在减持收益全部缴付发行人之前,如发行人进行现金分红的,可直接从本企业应得现金分红中扣除尚未缴付的收益金额;在减持收益全部缴付
2、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与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顺其自然严格遵守了相关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已披露的承诺一致。
(二)股东天人和一的相关承诺
天人和一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作为发行人上市前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天人和一出具《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承诺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按如下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本企业承诺的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应当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延长股份锁定期,则顺延;2、严格履行本企业关于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如本企业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则须待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在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满足减持条件后 2 年内,本企业将另行以召开合伙人会议等形式自行决定减持数量。本企业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进行减持。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在所持公司股票满足减持条件后 2 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4)减持股份的程序
本企业在所持公司股份满足减持条件后 2 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计划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如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本企业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而获得股份减持收益的,扣除税费后的减持收益无偿划归发行人所有;在减持收益全部缴付发行人之前,如发行人进行现金分红的,可直接从本企业应得现金分红中扣除尚未缴付的收益金额;在减持收益全部缴付发行人之前,本企业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与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天人和一严格遵守了相关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已披露的承诺一致。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并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本次减持计划中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已披露的承诺一致。
四、本次拟减持事项的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特定股东顺其自然、持股 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天人和一将根据市场情况及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顺其自然、天人和一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2、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上述股东正常的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八条规定不得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天人和一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规定不得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4、顺其自然、天人和一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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