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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瓷股份:关于新增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07 18:16:55

证券代码:001216 证券简称:华瓷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2
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新开设一个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红官窑日用陶瓷智能制造产业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并授权公司管理层与全资子公司湖南醴陵红官窑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官窑”)、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02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296.67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9.3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589,997,979 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之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532,679,111.08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年 10 月 14 日出具《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2-40号)审验确认。
2021 年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已开立募资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 议》,具 体 内容详 见 2021 年 10 月 27 日刊 登在 巨潮资 讯网
(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的《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03)
二、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新开设 1 个资金专项账户,并于近日与红官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及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新设立募集资金专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用途
红官窑日用陶瓷智
湖南醴陵红官窑 中国银行股份有
595083278730 能制造产业化建设
瓷业有限公司 限公司醴陵支行
项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湖南醴陵红官窑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95083278730,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 红官窑日用陶瓷智能制造产业化建设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凌、王来柱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一、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意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红官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及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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