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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纳智能: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5-07 16:51:50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瑞纳智能”或“公司”或“发行人”)
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国元证券”、“保荐机构”)担任瑞纳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瑞纳智能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 2024年 12 月 31 日止。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和付
保荐代表人 徐祖飞、葛剑锋
联系电话 0551-62207572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8 年 4 月 9 日
证券代码 301129
注册资本 13,608.24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霞路东 039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霞路东 039 号
法定代表人 于大永
实际控制人 于大永、于华丽
董事会秘书 陈朝晖
联系电话 0551-66850062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11 月 2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度报告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2 年度报告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披露
2023 年度报告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披露
2024 年度报告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推荐瑞纳智能发行新股上市,并持续督导瑞纳智能履行相关义务。保荐机构履行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职责,按有关规定指定李辉、徐祖飞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2022 年 12 月,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李辉先生因工作安排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保荐机构指派保荐代表人葛剑锋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相关持续督导责任;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徐祖飞先生、葛剑锋先生。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瑞纳智能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发表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对外担保等事项;
7、持续关注发行人重大业务活动的合规性;
8、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9、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10、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11、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报告事项 说明
持续督导期内,因保荐代表人李辉先生工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作安排原因,保荐机构委派葛剑锋先生接
替李辉先生担任公司保荐代表人。
2、业绩下滑 公司 2023 年度营业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出
现较大幅度下滑,主要原因:
(1)2023 年度,受订单减少影响,公司营
业收入出现一定幅度的下滑。
(2)2023 年度,公司持续进行技术创新,
加大研发投入,增加了研发费用开支,使
得 2023 年研发费用较上年度大幅增长。
(3)公司对外公益性捐赠对 2023 年年度
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
1、公司 2023 年 9 月 12 日因操作失误,将
兴业银行寿春路支行 499020100100372824
的募集资金账户 50.00 万元划转到全资子公
3、其他重大事项 司能源管理账户,截至 2024 年 3 月 5 日,
公司已归还前述资金 50.00 万元以及应在兴
业银行募集资金专户产生的利息 0.37 万元
至募集资金账户。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瑞纳智能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对于本次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瑞纳智能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在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保荐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瑞纳智能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除“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中描述的因公司操作失误将募集资金转入自有资金账户而产生的整改事项外,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
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徐祖飞 葛剑锋
法定代表人:
沈和付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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