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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泰科: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5-06 16:57:41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913100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72 号)批复,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6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
为人民币 32.29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516,64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52,875,488.61 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1 年 7 月 2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
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1 年 7 月 2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鉴于原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交易已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
续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继续履行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2024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国泰海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朱 健
保荐代表人 尹柏元、唐超
联系电话 0755-2397699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1022
注册资本 8,474.8746 万元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锦盛二路 66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锦盛二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文强
实际控制人 孙文强、王纪学
联系人 梁庭波
联系电话 0532-89086869-809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1 年 6 月 18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7 月 2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
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9、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等文件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1、2022 年 6 月 13 日,国泰海通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刘小东先生
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
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委派宋伟先生接替刘
小东先生担任保荐代表人并继续履行后续的持续督导工作。
1、保荐代 2、2023 年 7 月 18 日,因国泰海通继续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表人变更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人且本次发行已完成,委派本次发行的 及其理由 保荐代表人尹柏元先生接替徐慧璇女士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
3、2025 年 4 月 21 日,国泰海通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宋伟先生因
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
作的有序进行,委派唐超先生接替宋伟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持续督导期内,国泰海通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交易
所就投资银行类业务给予处罚或采取行政和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形,具
体情况如下:
1、国泰君安作为合并方受到处罚和监管措施情况如下: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3 号
2022 年 1 月 12 日,因在保荐力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2、持续督 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关联关系 导期内中 履行充分的核查程序并合并披露相关信息等情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国证监 委员会对国泰君安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会、证监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56 号、
局和证券 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2 号
交易所对 2022 年 11 月 11 日,因存在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质
保荐机构 控、内核把关不严,部分债券项目立项申请被否再次申请立项时,未 或其保荐 对前后差异作出充分比较说明,且存在内核意见回复前即对外报出的 的发行人 情况;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聘请第三方廉洁从业风险防控 采取监管 不到位的情况,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国泰君安采取责令改正的 措施的事 行政监管措施。
项及整改 2022 年 12 月 26 日,针对前述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国泰君安
情况 予以书面警示。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46 号
2023 年 11 月 17 日,因在保荐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存在对发行人董监高资
金流水的穿透核查程序不充分等问题,安徽证监局对国泰君安及相关
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4)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2023〕788 号

2023 年 11 月 27 日,因在保荐科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存在未充分核查并督促发行人及时整
改财务内控不规范等情况,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国泰君安及相关责任人
员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9 号
2024 年 1 月 8 日,因在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
期间未严格遵守执业行为准则,存在履职尽责不到位的情况,未能督
导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对国泰君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199 号
2024 年 10 月 30 日,因某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财务顾问工作,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对国泰君安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海通证券作为被合并方,其权利义务自交割日后由存续公司承
继,其自交割日后未因投资银行类业务受到处罚和监管措施。
3、存续公司自交割日后未因投资银行类业务受到处罚和监管措
施。
国泰海通已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对上述监管事项制定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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