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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富邦: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2024年持续督导意见

公告时间:2025-05-06 16:57:08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

2024 年持续督导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五月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兴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富邦”、“公司”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其 2024 年重大资产购买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本独立财务顾问经过审慎核查,出具了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的持续督导意见。
本持续督导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交易各方提供,交易各方保证所提供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持续督导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发布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全文,并注意投资风险。

释 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持续督导意见中,除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重组报告书 指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
告书(草案)》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为“宁波富邦”,
上市公司/宁波富邦/ 指 股票代码为“600768”),曾用名:宁波市华通运输股份有限
本公司/公司 公司(简称“华通运输”)、宁波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宁波华通”)
交易对方 指 宁波新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海涛、周黎明、欧志刚、王月
芬、祁文亚、周斌、张豪、张明、张春婷
标的公司/电工合金 指 宁波电工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曾用名:宁波定时器四分厂、宁
波电工合金材料厂)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 指 宁波电工合金材料有限公司 55.00%股权
拟购买资产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指 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新乐控股、王浩涛等 10 个交易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 对方购买其所持有的电工合金 55.00%股权的行为
新乐控股 指 宁波新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标的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
对方之一
《资产购买协议》 指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资产协
议》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本独立财务顾问/甬 指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兴证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 指 人民币普通股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甬兴证券担任宁波富邦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独立财务顾问,依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持续督导。本独立财务顾问现就2024 年度相关事项的督导发表如下意见: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上市公司拟向新乐控股、王海涛等 10 名交易对方支付现金购买其所持有的电工合金 55.00%股权。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不涉及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完成后,电工合金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二)实施情况
1、交易对价的支付情况
2024 年 12 月 26 日,宁波富邦已按照《资产购买协议》的约定向新乐控股、
王海涛、周黎明、欧志刚、王月芬、祁文亚、周斌、张豪、张明和张春婷支付了第一期股权转让款,支付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4,592.50 万元(为本次股权转让款的50%)。
2025年1月22日,宁波富邦已向交易对方支付了标的资产交易对价的50%,支付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4,592.50 万元。
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签署日,宁波富邦已按照《资产购买协议》的约定,完成了所有交易价款的支付。
2、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2024 年 12 月 26 日,电工合金取得了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144100748Q),电工合金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成。本次变更完成后,电工合金 55.00%股权已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
(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
的标的资产已完成相应的过户登记手续,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在交割过程中不存在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本次交易相关的重要承诺情况
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相关各方做出的相关承诺具体如下: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1、本公司/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所有信息及资料和所出具的
所有说明、确认及调查表回函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本人声明并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
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的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
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
实的,相关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文件,并无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公司/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
本次交易的信息及资料,并保证该等信息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并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上市公司及其 关于提供信息真 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监事及 实性、准确性和 4、如因本公司/本人提供的信息及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高级管理人员 完整性之声明承 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
诺 责任。
5、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
形成调查结论之前,将暂停转让本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
有,以下简称“权益”)。本人将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书的两个交易
日内将权益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等信息提交上市公司董
事会,由董事会代为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
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
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
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
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本
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1、本公司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主体,
上市公司及其 关于守法及诚信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董事、监事及 情况的声明承诺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高级管理人员 2、本公司最近三年内合法合规经营,不存在因违反工商、税收、土
地环保、海关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的其他情形。
3、截至本声明出具之日,本公司/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本公司/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的情形,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5、除本公司已公开披露的诉讼、仲裁情况外,本公司/本人最近五年
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
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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