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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特钢:方大特钢对外担保管理规定(2025年4月)

公告时间:2025-04-30 20:18:03

对外担保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加强对外担保的管理,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担保方式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需逐级报子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所有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涉及关联担保事项,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董事会、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六条 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 担保的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担保的申请。需要本公司提供担保的单位应向公司提出书面担保申请,同时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
(一)借款人书面担保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用途、金额、期限、方式,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借款人最近一年资金需求、本次担保资金偿债能力分析、已获担保及使用情况等)、借款人营业执照;
(二)依借款人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等权力机关同意借款及申请借款担保的决议;
(三)借款人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本次担保的担保合同和借款合同(需填写完整);
(五)根据本公司的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担保的受理。申请担保的公司应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提前三十日将相关材料报送董事办;董事办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相关资料后,由公司财务管理部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必要性和承担风险进行评估分析(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等),经公司财务总监和董事长审核后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由公司审监法务部审查有关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或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代表公司签署相关担保合同。
第十条 办理反担保事项的,审监法务部应严格审查资产权属证明,签订反担保协议,履行必要的法律登记手续。

(一)本公司接受被担保企业下列财物作抵押物:
1、担保企业所有的不动产、动产和其他地上定置物;
2、被担保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
(二)本公司接受被担保企业下列权利作质押:
1、被担保企业所有的国债;
2、被担保企业所有的可依法转让的股权、股份。
(三)本公司不接受被担保企业已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财产、权利作抵押、质押。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监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办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管理。被担保的公司应在担保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将已签署的担保合同原件提交财务管理部备案。
第十二条 被担保的公司应在每月 3 日前将《方大特钢担保统计表》(附件)
同时提交财务管理部和董事办备案。被担保的公司应对《方大特钢担保统计表》所填写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有遗漏、瞒报担保事项。
第十三条 相关的后续工作。财务管理部负责检查被担保企业债务到期的偿还情况;如已偿还,应即注销该笔担保;如未偿还,应密切关注并了解情况,实行动态控制,跟踪管理。
(一)定期检查被担保企业的银行信用情况;
(二)定期检查被担保企业的纳税情况;
(三)对跨年度的担保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及时掌握被担保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第十四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 15 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
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财务管理部有义务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
第十五条 本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公司对外担保日常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债权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向董事长和财务总监报告。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关责任人违反法律和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担保或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人行为涉嫌犯罪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分、子公司总经理及其他人员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未按规定程序授权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董事会拟订,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附件
方大特钢担保统计表
年 月 日 单位:元
被担保 担保对象现状 反担
序号 担保企业 被担保企业 企业与 担保总 已使用 担保开 担保终 担保方 所在银行 保方 是否逾
公司关 额 担保 始日期 止日期 式 式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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