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光信息: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和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30 20:17:39
证券代码:688041 证券简称:海光信息 公告编号:2025-012
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及修订和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和制
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等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
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海光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及《海光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亦作出相应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
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
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第一条 为维护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修订前 修订后
称“公司”、“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称“公司”、“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当支付相同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324,338,091 股,均为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324,338,091 股,
人民币普通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00%。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列方式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修订前 修订后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