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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证股份:金证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5年4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4-30 17:33:24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
章以及《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包括可转换债券、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
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
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五)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
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六)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
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
除外;
(七)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八) 上市公司可能触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
形发生前:1、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2、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
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
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上市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
任一情形发生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一)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 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
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本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 本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
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
转让比例的限制;
(二)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
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因本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
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
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
让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
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
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
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
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以书面或邮件形式向
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委托董事会办公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
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
时间等):
(一)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
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或邮件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
由董事会办公室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
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
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本条所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
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
买入的。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本人的证券账户负责,加强证券账
户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
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
露等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
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收益。
第二十一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执
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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