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光金铅: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30 16:34:15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公告编号:临 2025-030
债券代码:110096 债券简称:豫光转债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源丰”)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公司为江西源丰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4,500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实际为江西源丰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39,917.24 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江西源丰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67,000 万元的担保,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书面授权的代表在担保额度内,办理具体的签署事项。具体内
容 详见 公司 于 2025 年 1 月 23 日和 2 月 12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关于 2025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江西源丰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其业务发展需要,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与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永丰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江西源丰提供金额为人民币 4,5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公司已实际为江西源丰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39,917.24 万元(不含本次担
保金额)。上述担保属于公司股东大会授权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2、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561057744X
3、成立时间:2010 年 08 月 27 日
4、注册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工业西区
5、注册资本:31,185.86 万元人民币
6、法定代表人:李新战
7、主要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仓储,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废物经营,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贸易经纪,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生产行废旧金属回收,常用有色金属冶炼(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股东情况:公司持有江西源丰 100%股权
9、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江西源丰资产总额 559,280,402.93 元,负债
总额 466,671,776.11 元,净资产 92,608,626.82 元,资产负债率 83.44%;
2024 年 1-12 月利润总额-30,550,831.58 元,净利润-30,668,034.30 元(上
述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江西源丰资产总额 885,197,153.90 元,负债
总额 675,405,687.27 元,净资产 209,791,466.63 元,资产负债率 76.30%;
2025 年 1-3 月利润总额-39,413,888.96 元,净利润-30,550,831.58 元(上
述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 2025年 4月 30日为江西源丰提供担保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江银吉分永支高保字第 39475650-209 号,主要内容:
1、保证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3、债权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永丰支行
4、主债权:
保证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 2025 年 04 月 03 日至 2026 年 04 月 27 日内
签订的所有主合同项下各笔债权(不论币种)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币种)人民币(大写)肆仟伍佰万元整。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
保证人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下列各项之和: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其中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按相应的主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受偿之日止。上述各项确定的实际发生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因主合同生效后汇率变化而导致超出最高本金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担保责任。外币业务,按业务发生当日基准价折算。
7、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上述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江西源丰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推动公司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担保总额度为人民币 319,8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58.05%;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包含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为人民币 162,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9.41%;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157,8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比例为 28.64%。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