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富润:董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度非标意见审计报告和否定意见内控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公告时间:2025-04-29 22:27:03
关于 2024 年度非标意见审计报告和否定意见内控审计报告
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尤尼泰振青”)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尤尼泰振青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
事项的处理》等规定,董事会对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事项专项说明如下:
一、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内容
“(一)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
1、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
(1)如财务报表附注五(三)所述,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浙江富润公司
应收账款余额 159,563.40 万元,坏账准备 144,873.01 万元,其中子公司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一指尚)应收账款余额 144,852.57 万元,坏账准备 144,739.22 万元。浙江富润公司、泰一指尚未就上述款项的性质、可收回性和与之相关的交易的真实性、会计处理的合规性以及坏账准备的充分性、准确性提供充分资料和信息,我们通过实施函证、访谈等审计程序,仍然无法就上述款项的性质、可收回性和与之相关的交易的真实性、会计处理的合规性以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九)所述,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浙江富润公司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账面价值 40,074.72 万元。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我们未能就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确认与之相关财务报表项目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3)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二(五)3 所述,浙江富润公司关联方存在通过泰一指尚
供应商及其所投资的公司占用泰一指尚资金的情形,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相关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尚未收回。我们无法就上述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可收回性,以及浙江富润公司是否存在其他未经披露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形获取充分、适当
的审计证据。
(4)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六(二)7 所述,据 2024 年 5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
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 年至 2022 年上半年,浙江富润公司虚增营业
收入金额合计 71,722.59 万元,虚增营业成本合计 71,551.23 万元。2023 年 4 月
28 日,浙江富润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 2020 年年报、2021 年年报和 2022 年半年报等报告的相关财务数据按照净额法进行调整,同时调减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合计 71,551.23 万元。上述事项对浙江富润公司财务报表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项目的影响以企业的应对措施为准,我们暂无法予以判断。
2、强调事项
(1)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六(二)6(3) 所述,子公司泰一指尚 2019 年度
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低于江有归、付海鹏承诺的业绩。鉴于未完成业绩承诺引致的业绩补偿款金额较大,经浙江富润公司与江有
归、付海鹏协商,约定由江有归、付海鹏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以现金方式
向浙江富润公司支付 2019 年度业绩补偿款。截至浙江富润公司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剩余业绩补偿款后续支付计划暂未确定,未来收取情况存在不确定性。
(2)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六(二)6(4) 所述,子公司泰一指尚 2020 年度
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低于江有归、付海鹏承诺的业绩。截至浙江富润公司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浙江富润公司尚未就上述净利润完成情况引致的业绩补偿等事宜与江有归、付海鹏等达成一致意见;浙江富润公司 2024 年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江有归、付海鹏支付业绩补偿款及资金占用费。因上述仲裁尚无结果,目前无法判断本次仲裁事项对浙江富润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3)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五(二)所述,浙江富润公司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 5
亿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中终止股票上市的规定。
上述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涉及事项
(1)如浙江富润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五(三)所述,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浙江富润公司应收账款余额 159,563.40 万元,坏账准备 144,873.01
万元,其中子公司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一指尚)应收账款余额 144,852.57 万元,坏账准备 144,739.22 万元。浙江富润公司管理层对泰一指尚的销售和客户缺乏有效管理,未能及时关注泰一指尚客户经营过程中的异常情况,未能对客户已违约或逾期的应收账款的催收予以有效管控,泰一指尚应收账款没有及时回收或无法回收,坏账准备大幅增加,且没有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证实该等应收账款的款项性质、可回收性和与之相关的交易的真实性、会计处理的合规性,以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准确性。浙江富润公司在销售和客户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回笼、收入确认等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2)如浙江富润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十二(五)3 所述,浙江富润公
司关联方存在通过泰一指尚供应商及其所投资的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相关关联方占用资金尚未归还。浙江富润公司相关的内部
控制未能有效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与之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二、董事会对非标意见审计报告所涉事项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非标意见《审计报告》和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2024 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内部控制情况。董事会将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消除审计报告中所涉及事项的不利影响,以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地发展。
三、董事会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一)2018 年 11 月 26 日,公司收到股东江有归、付海鹏出具的《关于自
愿追加业绩承诺的承诺函》。经审计,泰一指尚 2019 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7538.36 万元,未能完成其自愿追加的 2019 年度业绩承诺。2020年 11 月 13 日,公司与承诺人江有归、付海鹏签署《关于自愿追加业绩承诺的承
诺函之补充约定》,由江有归、付海鹏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以现金方式向公司
支付 2019 年度业绩补偿款 83,616,353.46 元。2022 年 3 月 17 日,公司收到承诺
人支付的 2019 年度业绩补偿款 100 万元。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承诺人尚未足额支付上述 2019 年度业绩补偿款。
经审计,泰一指尚 2020 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2,512.06
万元,未能完成其自愿追加的 2020 年度业绩承诺。截至本说明出具日,公司尚未与江有归、付海鹏就 2020 年度业绩补偿事项达成一致方案。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督促承诺人履行 2019 年度业绩承诺的补偿义务,继续与承诺人协商 2020 年度业绩承诺的处理办法。
公司就与江有归、付海鹏之间关于自愿追加的业绩承诺和利润补偿事项,已
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11 月 14 日披露的
《公司关于股东自愿追加业绩承诺补偿事项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64)。公司后续收到杭州市中院送达的(2025)浙 01 民初 180 号之《案件受理通知书》。
根据公司法律顾问意见,为了尽快推进前述案件,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已向杭州市中院书面申请撤回诉讼,同时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9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股东自愿追加业绩承诺补偿事
项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27)。
(二)董事会将督促公司管理层进一步加强对客户的信用管理,加大对应收账款的催收力度,结合应收账款回收情况和客户财务状况等,评估应收账款回收风险并采取相应的追讨措施,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追讨。
(三)公司管理层、财务部门应对公司新增业务进行深入了解,准确判断公司新增业务履约义务的性质,加强对财务人员的专业培训,及时更新专业知识,保障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的准确性,提升财务信息质量。
(四)公司将针对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继续深入自查,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强化对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完善内控管理制度,优化内部控制管理机制,加强资金支付管理,充分发挥内审部门的作用,严格防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形,对审计报告所述的已形成的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公司正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追究。
(五)公司将组织董监高、业务人员、财务人员及内审人员等进行培训,要求财务、内部审计等部门加强联动,强化内审部对会计核算工作的不定期监督和检查,对各级公司的运行情况及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加强跟踪和了解,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处理方案,切实监督财务核算的准确性及合规性。
特此说明。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