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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塑科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4-29 22:08:50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袁海朝、北京华浩世纪投资有限公司等 102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所持有的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股份”)100%股份,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新集团”)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次交易”)。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出具如下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金力股份 100%股份,并向广新集团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与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互为前提,共同构成本次交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中任何一项未获得所需的批准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付诸实施,则上述两项均不实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广新集团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方,其已出具《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函》及《关于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函》,广新集团用于本次认购的全部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对于在本次交易前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及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因此本次交易已就认购股份所需资金和所得股份锁定作出切实、可行安排,能够确保按期、足额认购且不会出现变相转让等情形。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的规定,在认定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时,认购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应股份无需剔除计算。基于此,本次交易前后(考虑募
集配套资金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均为广新集团,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
因此,本次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不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
孔令明 魏麟懿 周逊志 樊灿宇
刘华山 邓望晨
财务顾问主办人:
邹 超 李刚 张宁湘 关 芮
孙 博
投行业务负责人:
唐松华
内核负责人:
平长春
法定代表人: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5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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