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科科技: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9 21:05:58
证券代码:001207 证券简称:联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5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召开了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治理制度
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修订的原因及依据
为落实新《公司法》要求,推动公司优化内部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修订)》
等有关规定,相应修订《公司章程》有关条款,并同步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治理制度。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修订前 修订后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权利。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值。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共 17 人,各发起人按 第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共 17 人,各发起人按其持有山东
其持有山东联科功能材料有限公司的出资额 联科功能材料有限公司的出资额比例、以山东联科功能材比例、以山东联科功能材料有限公司经审计的 料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折合为公司的股本出资设立,净资产折合为公司的股本出资设立。公司发起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26,000,000 股,面额股的每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 股金额为 1 元。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
下: 出资时间如下: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划的除外。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
供任何资助。 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修订前 修订后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式。
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