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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鼎控股: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4月)

公告时间:2025-04-29 20:35:46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及《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投机和套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均建立在实需背景之下,以规避和防范因营业活动所产生的汇率、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和规模。公司及子公司仅允许从事以利率和汇率为基础资产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须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在报董事会审批前应当得到董事长的同意。
第九条 公司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公司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内,由董事会审议批准总体方案和额度后实施;如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决策权限,则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总体方案和额度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管理及内部操作程序
第十条 在公司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公司董事会授权首席执行官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公司内部核决权限(以下简称“公司核决权限”)。
第十一条 本公司财务处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主办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修订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与流程。
(2)公司汇率及利率风险部位资讯之搜集、汇整。
(3)负责逐笔申请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识别、度量风险敞口。
(4)负责选择交易对手,签署金融衍生品交易协议,统一控制授信额度。
(5)负责定期对公司已操作业务的交易品种、规模、时间等进行审核检查,
并向公司财务总监报告;对于超范围经营、规模过大、时间过长等投
机或高风险业务,须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
(6)负责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及金融市场的研究,金融信息的收集与报告。
(7)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依据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需要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准确上报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 公司财务处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具体操作,对标的基础资产的价格变动趋势进行研究与判断,通过对拟进行衍生工具套期保值的基础资产进行分析,提出开展或中止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建议,并形成交易方案。
(2) 公司财务处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选择具体的金融衍生品,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3) 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金融衍生品价格,并与公司确认。
(4) 财务处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金融衍生品成交通知后,检查是否与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经办人员核查原因,并依公司核决权限将有关情况报告首席执行官或财务总监。
第五章 风险评估和内部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财务处应就金融衍生品交易建立备查簿,其内容应包括:
(1) 持有金融衍生品的性质及金额;
(2) 交易种类;
(3) 已实现及未实现的损益金额;
(4) 交易成本;
(5) 资金成本。
第十四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处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
关信息按照公司核决权限及时上报,由公司核决权限确定的负责人经审慎判断后
下达操作指令。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处应对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
每月至少进行两次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财务总监。评估报告有异常时,财务总监应及时向首席执行官及公司董事会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
风险时,财务处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在经审议通过后均需按法律法规及
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十八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
损失时,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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