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和新材: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9 19:05:37
证券代码:839792 证券简称:东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5-022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着积极回报股东、与股东共享公司经营成果的原则,结合未来发展和战略规划,在保证经营业务稳健发展的前提下,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0 号——权益分派》等监管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拟实施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5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 2024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
473,242,766.09 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392,111,597.74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165,540,000 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16,554,000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监事会意见
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拟定的《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的总体运营情况以及未来发展资金需要与股东投资回报等综合因素,同意将该权益分派预案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2025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的权益分派没有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未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根据《公司章程》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如下: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年度报告并
披露,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
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发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北交所有关规定需要披露临时报
告的情形时,应依法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上述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及北交所的规定进行编制并披露。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凡具备现
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视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可以进行中期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2、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回报股东,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在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并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如公司因经营需要而发生重大现金支出,进行现金分红可能导致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者投资需要的,公司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行完毕。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公开披露《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规定公司“在满足发放现金股利的条件时,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20%。”,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承诺内容。
五、其他
1、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本预案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决策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二)《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三)《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决议》。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