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控股:新城控股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制定或修订公司部分制度文件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9 18:46:36
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编号:2025-028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制定或修订公司部分制度文件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5 年 4 月 29 日,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及《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制度文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同时制定或修订了公司部分制度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1 通篇 删除“监事”相关表述
2 通篇:股东大会 股东会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3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新城控股集团股份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新城控股集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组织和行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组
为… 织和行为…
4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代表人。 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
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
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5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6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7 束力的文件。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力。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事、监事、总裁(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8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联席总裁、董事会秘 员是指公司的总裁(经理)、联席总
书、财务负责人。 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9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
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全部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全
10 为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 部为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
值人民币一元。 面值人民币一元。
11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
2,255,622,856 股,均为普通股。 为 2,255,622,856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公司或者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公司母公司的股份提供任何资助,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12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助。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式增加资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13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董事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或股东会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的授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行股份 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
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
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