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兴资源: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试行稿)
公告时间:2025-04-29 18:18:26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试行稿)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实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双组长制,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试行稿)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和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由公司证券部负责,包括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至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应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及时履行对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工作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其他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应依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对外宣传工作的一致性。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地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司在处理舆情时,应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情绪化,基于事实进行分析和判断,避免主观臆断,以公正的态度获取公众对公司的信任感。
(四)系统运作、消除影响。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消除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应当依照以下流程进行报告: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试行稿)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有关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向证券部报告。对于重大舆情,应同时向部门负责人和证券部报告。
(二)证券部在收到舆情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进行核实和初步评估,初步判断舆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进行判断。如为重大舆情,应及时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应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若发现涉及公司不稳定因素的重大舆情时,需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经甄别研判后,协调相关部门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具体工作如下: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收集相关证据,为后续的应对工作提供依据;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表明公司立场,争取媒体的理解和支持,防止媒体进一步跟进报道导致事态恶化。对于不实信息,要求媒体及时更正或删除;
(三)加强投资者沟通: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互动平台等沟通渠道的作用,及时解答投资者的疑问,做好疏导化解工作,稳定投资者信心。
(四)信息披露与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进行核查并公告核查意见,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及时。
(五)法律措施维护权益: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个人或机构,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持续监测与总结: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舆情事件处理结束后,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处理过程等进行全面复盘总结,评估应对措施的效果,总结经验教训,完善舆情管理机制。
第四章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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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包括前述舆情及其处理应对措施)应负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异常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