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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地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9 01:53:07

证券代码:002694 证券简称:顾地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3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证监会配套制度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监事会的职权将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亦作出相应修订,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具体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 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1,884.8000万元。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 71,884.8000万元。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的注册资本数额的变更, 册资本而导致的注册资本数额的变更,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 可以在股东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
决议后,授权董事会依法办理注册资本 议后,授权董事会依法办理注册资本的
的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份有限公司。 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董事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
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
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它 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
管理人员。 它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任何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加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股份的;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所必需。
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会议决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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