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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联:舆情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4-29 01:40:14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闻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事件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部门信息上报和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舆情工作中的舆情信息采集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证券部可以借助舆
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证券部负责组织实施舆情监测;及时掌握舆情动态;分析研判舆情,提出舆情建议;协调相关人员开展舆情应对工作;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舆情工作情况。
公司人力行政部负责监控公司、子公司及控股股东官方自媒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渠道,并将情况汇总至证券部。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
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八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准确把握、快速反应。舆情事件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沟通,查明舆情事件具体情况,启动舆情处理机制,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公众猜测和媒体失
实报道,保障企业形象不受损害。
二)协调宣传、及时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及时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担责任、主动应对。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关情况,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主动参与并协助解决相关事宜,以稳健低调的方式处理问题。
四)系统运作、维护形象。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以沉着低调的策略应对,维护好公司的良好形象和公众信任。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在舆情信息出现后,证券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在知悉舆情信息并进行初步判断后,将舆情信息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具体情况,经判断后确实为重大舆情,应及时向舆情领导小组报告;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及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来电、来访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情况下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积极处理舆情信息的正向态度;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4、根据需要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
公告;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6、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因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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